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