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管理/第四节 旅游区(点)第四十四条已废止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接待需要,设置地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等;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