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已废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北京市旅行社质量监督管理所依法受理旅游者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投诉。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