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业促进、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教育和培训工作,依照本条例对旅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旅游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