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鼓励开发展现古都风貌,体现现代文明,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和参与性的旅游项目。

鼓励开发具有首都优势的观光旅游、修学旅游、会展旅游、奖励旅游、休闲旅游、商务旅游等旅游产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