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