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七条已修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