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