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难功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