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七条已修改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