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