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