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