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已修改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