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审计机构对合作社按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财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帐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集体资产、负债、损益;

(五)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及投资效益;

(六)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公积金、公益金及其他收入的收支情况;

(七)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积累工、以资代劳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其他农民负担;

(八)决算及收益分配;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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