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审计意见书,其领导机构不作出决定的,审计机构可以提请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定程序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