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对同一审计对象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构与下级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不一致时,以上级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为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