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条已修改[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必须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不宜生育的,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