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需要对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三)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