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的,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宣读法规草案,并听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然后由分组会议、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