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九条已修改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其教师资格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的,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予以撤销。丧失或者撤销教师资格的,由认定的部门或者学校收回教师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