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尊重、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支持企业家创业创新,建立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体系,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