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奖励、补贴等方式,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鼓励中小企业购买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对购买中介服务的中小企业给予补助。

鼓励建设和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