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对中小企业"放管服"改革,主动服务中小企业,简化企业申报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