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第六条有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在审议议案时,要积极发表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