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综合管理相关规定,并有权对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多渠道监督、举报途径,为公众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