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住宅小区等公共区域,不得搭设灵棚、停放遗体,不得吹奏丧事鼓乐、焚烧祭品、抛撒冥纸影响公共秩序和居民正常生活。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