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村合作社的土地全部被国家征用,合作社建制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原有集体固定资产和历年积累余额,由所在乡(镇)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生产费基金、公益金、生活基金和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畜禽折款以及国库券等由原村合作社社员合理分配。方案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