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村合作社的土地全部被国家征用,合作社建制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原有集体固定资产和历年积累余额,由所在乡(镇)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生产费基金、公益金、生活基金和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畜禽折款以及国库券等由原村合作社社员合理分配。方案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