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第十八条已修改集体资产评估结果,报县(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