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十一条已修改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