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