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