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第十四条已修改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