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第十一条已修改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