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