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应当坚持以下底线要求:
(一)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二)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水利、森林、草原、沙地、河流湖泊、湿地、郊野单元、特殊用地等相关规划衔接;
(三)合理避让优质农林地、重要矿产资源、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区域以及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等;
(四)统筹城镇空间结构、生态宜居、特色风貌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内的绿色开敞空间、城镇周边的生态斑块和廊道。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