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六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监察委员会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组织:(一)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二)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委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