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者本市区域外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属于国家规定排放污染免检范围的新购置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进行排放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对本市新注册登记或者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系统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在线监控设备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干扰,不得对在线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辆车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