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正定古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利用,可依法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设专题博物馆、传统文化展馆;
(二)开办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
(三)生产销售传统手工艺品、民俗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四)组织民间艺术表演和优秀民俗文化展演活动;
(五)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文化创意、戏曲文学、影视剧、书画及摄影创作;
(六)开展民间工艺品和古玩字画的展示和交易;
(七)经营民俗特色客栈、现代与传统饮食、休闲旅游服务;
(八)进行其他有利于正定古城保护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