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正定古城部分区域或者路段倡导慢行交通,合理增加步行区和慢行道,构建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环境,根据需要可实行机动车辆禁行和限行措施。

古城应当完善停车及换乘设施建设,推广使用绿色环保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穿行古城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