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正定古城部分区域或者路段倡导慢行交通,合理增加步行区和慢行道,构建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环境,根据需要可实行机动车辆禁行和限行措施。古城应当完善停车及换乘设施建设,推广使用绿色环保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穿行古城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