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正定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古墓葬、古遗址等历史文化遗存,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