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代作免疫接种,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