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旁听人员可以在立法听证会结束后就听证事项向听证机构提交书面意见。

报名但是未被确定参加立法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听证事项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听证机构反映意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