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不合格、计量不准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