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分期分批禁止在城市城区、开发区、产业园区、中心镇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禁止的起始时间和范围应当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