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三次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