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按照开垦面积,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