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每季度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监测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