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