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强水土保持技术推广,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投资入股、承包、租赁等方式,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