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